日期: 2024-02-21 浏览量:105 来源:阜新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责任编辑:营商局马卓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目 录
一、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三、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贯彻党中央关于大数据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参与拟定全市信息化及大数据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等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开展大数据有关技术研究并推广应用。负责大数据采集、比对和分析,组织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承担政务信息资源库等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相关工作,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及推广运用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外网规划、管理、技术支持及政府网站建设、监督管理、技术支持工作,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负责信用数据管理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综合部、人事部、发展规划部、项目推进部、大数据应用部、网站管理部、网络技术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二、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2024年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x
三、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收支总预算914.47万元。
2024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81.3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81.33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26.5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14.6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增加33.3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6.75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24年和2023年本单位均无“三公”经费预算。
(三)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3.98万元。
(四)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无国有资产占用。
(六)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2024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其他运转类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其他运转类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205.45万元,编制其他运转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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