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10-24 浏览量:327 来源:阜新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责任编辑:营商局程柏赫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接到省局督办通知后,我局立即与阜新市物业协会联系,了解情况,同时协调市住建局,立即就物业协会反映的供热设施移交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相关规定
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新建房屋供热设施两个供热期为保修期,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两个供热期后,经实际运行检验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保修期顺延,直至问题解决。保修期满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设施移交手续,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
二、存在问题
小区供热设施由开发单位进行建设,产权归属开发单位,供热入网时供热企业与开发单位签署了供热设施产权界定协议。经调查了解,目前我市诸多新建小区供热设施虽超过两年保修期但并未经过验收,尚未移交至供热企业进行管理,多数均由开发单位派生出来的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经过多年运行设备设施老化等质量问题凸显,因每年需花费大量费用进行维修,故提出交由供热企业进行接管。
三、解决办法
市住建局领导针对问题召开了协调会,要求我市各供暖企业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开发单位完成各小区供热设施的移交工作。开发单位组织供暖企业对其建设的供热设施、设备、管网进行验收,对质量不达标的设备、设施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供暖企业统一接管,确保用户供热不受影响。
特此报告。
阜新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19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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